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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婚姻效力从何时起算

    邱某(男)与许某(女)系再婚夫妻。1987年之前,双方均已丧偶。邱与前妻生有二子一女,许与前夫留有二子,并有老母健在。从1992年起,邱、许双方开始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在一起生活,共同经营一家私营公司,1996年6月领取了结婚证。1998年9月,许因病去世。去世前,许写有亲笔遗嘱,说其与后夫共同经营所得有100多万元,要求将其中现金、房产及债权的一半,由其老母、二子、一孙继承,将设备和材料中的一半,由后夫的二子一女继承。邱不愿按其遗嘱分割财产,许的老母及二子、一孙(以下简称“四原告”)于1998年10月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就是邱、许的婚姻关系效力从何时算起。

    “四原告”认为,早在1992年,邱、许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效力应从1992年算起,其家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有权处分其中一半。被告邱某认为,他和许某到1996年6月才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应从那时算起。而在领取结婚证之后,由于种种原因,私营公司就没有再接到业务,没有赚到钱,所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家中的一切财产,均为个人婚前财产,许无权用其遗嘱处分邱的个人婚前财产。

    一审法院根据“四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证实邱、许二人确实从1992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公司。当时双方均无配偶,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同居双方及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因此,判决确认从1992年至1996年6月之前,邱、许二人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此后为法定婚姻关系。该公司及家庭中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处分一半,符合法律规定。

    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该条例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不再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而本案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1992年形成的同居关系,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应当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以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照上述规定,邱某与许某在1992年同居时就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到1996年6月才补办结婚证,但婚姻效力应从1992年算起。本案虽然从1998年10月就起诉,但直到2002年1月6日之前,还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一律适用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新婚姻法,当然也应当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所以,本案邱某与许某的婚姻效力应从1992年算起,此后的家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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