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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写婚姻保证书 无法律效力

        男友曾写保证书 承诺因其问题致分手 将赔女友损失费 后男友突然提出分手———

  镜头回放

  张女士通过婚介所认识了王某,两人交往期间,王某仍与自己原来的女朋友保持联系,张女士得知后非常生气,与王某大闹一场。王某表示悔改,并为张女士写下了一封保证书,保证其与张女士交往是以婚姻为目的,今后不会再找原来的女朋友,如果因其个人问题造成二人不能继续交往,由其赔偿张女士青春损失费。之后,二人开始买房子准备结婚,但王某突然提出分手。

  无奈之下,张女士来到了东高地街道司法所,询问是否可以依据保证书起诉王某,并要求其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司法解答

  针对此事,司法所作出如下解答:王某所写保证是男女对恋爱和婚姻所作的约定,对于这类关系,我国并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此类保证及约定在性质上只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保证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的权利,故王某决定不与张女士结婚的行为合法,张女士主张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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