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收养法》的法律责任 - 烟台婚姻家庭律师网 |烟台律师|家庭婚姻|烟台婚姻咨询|烟台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烟台离婚网|烟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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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收养法》的法律责任

 

 《收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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