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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汪德进与周昌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汪德进与周昌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陈兴秀,女,192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后柳镇集镇居民组二组。

  原告汪信目,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东街司法局家属楼。

  原告汪信芝,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桃园小区商住楼。

  原告汪德进,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石泉县司法局干部,住石泉县城关镇中街六组15号。

  被告周昌兰,女,193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后柳镇集镇居民二组。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信洪,男,石泉县药材公司职工,住本单位(系周昌兰之子)。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汪德进与被告周昌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诉称,汪德运系汪世贵之子与汪德本、汪德力是同胞兄弟。1958年汪德运与陈兴秀婚后因住房不够在后柳集镇下街另购住房,但从未分家析产。汪德运1978年病世,1982年汪世贵病世,此后汪德本、汪德力相继去逝。汪世贵生前购置住宅两院,81年汪世贵主持分家,后柳镇下街瓦房由汪德力,汪德本居砖在汪世贵、汪德力、汪德本相继去逝后,原告考虑到被告子女多,住房紧张,未及时提出分割继承遗产。我们对汪世贵、汪德力生前生活也有所照顾,现喜河电站移民工程启动,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承汪德力所留房产87.3m2。

  原告汪德进诉称,我与汪德运、汪德力、汪德本本是同胞异母兄弟。汪德力生前双眼残疾,终身无妻子儿女。父母均先于其相继去世。1981年3月以前,我与汪德力共同生活相互关系密切,1981年3月父汪世贵主持分家,汪德力、汪德本共同生活,后柳镇下街财产归汪德力、汪德本共同共有。汪德力去世时被告并未通知我,此后属于汪德力的遗产房屋及房内财产全被被告占有使用,我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汪德力遗产的继承,只考虑被告子女多暂时使用也是情理之中。此次喜河电站移民工程启动,被告擅自将汪德力遗产房屋全部以其个人名义登记领取移民安置补偿款,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权利,做为法定继承人现请求继承汪德力所留遗产。

  被告辩称,汪德运于1978年死亡,其生前早已与父汪世贵分家另砖1981年3月汪世贵主持分家其协议为县、地两级人民法院确认,分家后汪德力一直为我们赡养照顾。汪德力生前残疾无子女,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对汪德力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是人所共知的。现其要求继承汪德力遗产无法律继承关系及法定继承事实。汪德进与汪德力虽为同胞兄弟,1981年分家时,汪德进已分得相应财产。分家后汪德力自始与我们共同生活,汪德进未尽任何帮扶照顾义务。1997年7月11日汪德力死亡后,我们安葬后亦未见原告探望,今汪德力死亡13年之久,原告突然提出继承汪德力遗产,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德进与汪德运、汪德本、汪德力系同胞兄弟,其父是汪世贵。1978年陈兴秀之夫汪德运死亡,1980年8月汪世贵将家务交由王德本掌管,同年9月王德本以700元购买了汪德术瓦房三间,1981年3月6日汪世贵主持分家,分家后汪世贵随汪德进生活,汪德力(双目失明)与汪德本夫妇及子女以压面为业共同生活。1982年8月,汪世贵死亡。1983年汪德进与汪德力、王德本因买卖房屋,继承和析产发生纠纷诉至本院,诉讼中本院分别征询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对汪世贵所留房屋是否参加诉讼继承遗产,三人均表示放弃遗产。1985年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判字(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世贵生前于1981年3月主持分家协议有效,后柳镇下街六间瓦房及房内财产归汪德力、王德本所有,后柳镇上街三间瓦房及房内财产归汪德进所有”。1990年被告周昌兰之夫王德本死亡,1991年8月30日,被告周昌兰在石泉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以与汪德力共有为名义向石泉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1991年7月30号汪德力死亡,王德力生前双目失明,无妻子及亲生子女,自1981年3月6日汪世贵主持分家后,原告未对王德力生活尽帮扶照顾义务,1992年5月30日被告周昌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6月喜河电站库区移民工程启动,后柳镇移民办公室以周昌兰所住房屋建筑面积524平方米给与相应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款共计112660元,同年9月原告陈兴秀口头向被告提出分割部分安置款遭到拒绝。2004年11月2日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汪德力遗产房屋87.3平方米,2005年1月5日王德进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承王德力所留房产,另查王德力之妹汪德莲尚在,汪德莲向本院表示放弃汪德力所留房产的继承。

  上述事实为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石泉县人民法院民字(83)第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字(85)62号民事判决书,1983年本院对陈兴秀、汪信目的谈话笔录,汪德莲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石国(92)第013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石泉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石泉县后柳镇移民开发办公室证明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秀之夫、汪信目、汪信芝之父汪德运与汪德力系同胞兄弟,汪德运先于汪德力死亡,1983年汪德力、汪德本与汪德进因买卖房屋,继承和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明确表示放弃对汪世贵财产的继承。且自81年3月汪世贵主持分家后,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也未对汪德力生活提供任何帮扶照顾义务。现原告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提出要求继承汪德力遗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汪德进与汪德力系同胞兄弟,汪德力生前双目失明无妻子及亲生子女,自1981年3月分家后原告汪德进对汪德力生活亦未尽任何帮扶义务。1991年7月30日汪德力死亡后汪德进从未向被告主张要求继承汪德力财产的权力。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汪德进在被继承人生活死亡十二年之后才提出继承汪德力遗产,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汪德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其它诉讼费用420元共计1250元,由陈兴秀、汪信目、汪信芝、汪德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金忠

  审判员牟道彬

  审判员马顺根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小明

  来源: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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