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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增配房后户口迁入老人家,老母动迁儿子伸手


      原本和睦相处的母子俩,没料到会引出一笔14.5万元的房屋动迁补偿款纷争。

    施先生与妻女原住在淮海路附近,其栖身之处仅为一间6.4平方米的三层阁。1993年8月,施先生的单位为他增配了一间14.6平方米的公管房,增配房只挂了施妻一人户口。施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其原居住的三层阁由单位收回使用。因三层阁所在的房屋要拆迁,户口被冻结,单位同意施先生和其女儿的户口暂时留在三层阁。

    1996年和1998年,施先生和其女儿的户口先后迁入了位于三层阁同条弄堂的施先生母亲家。然而,施母独居的房子很快也被列入动拆迁范围。2002年8月,施母委托其女儿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在施母递交的委托书上“同住人”一栏,有施先生和其女儿姓名,并载明“同住人”还有施母,及全权委托施母女儿签订有关动拆迁安置一切事宜均有效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施母领取了14.5万元拆迁补偿款。施先生认为,拆迁前其母亲户籍上有他和其女儿姓名,母亲未征求他意见,冒其姓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独吞了14.5万元。在与其母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拿出9万元给他。

    法官审理后认为,施先生母亲户籍上虽有施先生和其女儿姓名,但他们的常住户口是在单位增配住房后迁入其母亲家的,从施先生与其单位签订的协议也反映出,增配房是给施先生一家解困的,所以他的居住条件已得到改善。

    法官同时认为,施先生母亲签订的动拆迁委托书明确,施父女俩是施母的同住人,并以此签订安置协议取得补偿款,14.5万元中包含了施父女俩的户口因素。考虑到施母年事已高还要购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施母返还其儿子和孙女拆迁安置补偿款5万元,母子都不准备提出上诉。(记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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