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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男方探视权

男方有精神分裂症,属婚前隐瞒。诉讼离婚。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调解书上有约定探视权。现女方要求诉讼中止男方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并胜诉。
    女方现有两年前诉讼离婚时的一份司法精神鉴定,上面写有病史和长期服药等,但结论是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行为能力,立案庭初步认为有行为能力,不能就此立案。又要求女方请律师云云……,女方很无助。立案庭为何如此刁难?
    男方长期服药十多年,讽刺的是有学历,有垄断事业工作,女方及孩子生活艰辛,痛苦绝望,只能通过法律的帮助,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中止男方探视权。
     孩子三岁,改为母姓成了永远的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一线希望?能否诉讼公安局或是派出所,要求改姓名?会立案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