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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男方探视权

男方有精神分裂症,属婚前隐瞒。诉讼离婚。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调解书上有约定探视权。现女方要求诉讼中止男方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并胜诉。
    女方现有两年前诉讼离婚时的一份司法精神鉴定,上面写有病史和长期服药等,但结论是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行为能力,立案庭初步认为有行为能力,不能就此立案。又要求女方请律师云云……,女方很无助。立案庭为何如此刁难?
    男方长期服药十多年,讽刺的是有学历,有垄断事业工作,女方及孩子生活艰辛,痛苦绝望,只能通过法律的帮助,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中止男方探视权。
     孩子三岁,改为母姓成了永远的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一线希望?能否诉讼公安局或是派出所,要求改姓名?会立案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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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宁律师 (2007-6-18 22:22:04)

    如果你想中止探望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你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有利证据。如果证据充分,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其终止探望权。
    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氏的权利,变为自己独自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因此,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
    孩子长大后,可以自己申请改名。

    [ 本帖最后由 王宁律师 于 2007-6-24 20:02 编辑 ]
  • 0006 (2007-6-23 15:41:16)

    孩子长大后,自己申请改名会有太大压力,不可取。
    终止应该不行,中止应该可以。是吗?
    能否诉讼公安局或是派出所,要求改姓名?会立案吗?
    谢谢。
  • 王宁律师 (2007-6-24 20:13:18)

    1、不明白有什么压力,我知道好朋友的孩子在办身份证时进行了改名。

    2、中止探望权。
    3、诉讼是你的权利。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有公安机关不作为证据,从现有的情况看,立案较难。
  • 0006 (2007-6-30 13:00:40)

    在办身份证时进行改名,对小孩不利。
        您的朋友也许是小孩入学时就已用改过的名,这样对小孩有利。但学校不一定同意。
       公安机关不作为证据是什么?
       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有利证据,到底应该是什么?现有只有男方长期服药(医保卡可查),一份鉴定,这足够吗?
       谢谢我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