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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去年1月8日,王健因经营服装需要进货, 雇佣宋军驾驶其自己所有的货车进行运输。双方约定,运费为人民币400元。王健随车抵达批发市场后,即去采购所需的服装。当日下午1时,王健将所采购的服装送到宋军停车处,与宋军一起将服装装上货车,并盖上蓬布、系上绳索,王健也随车返回。途中,两人发现封车绳索断裂,便停车检查,发现所运服装部分丢失,损失价值人民币计24000元。为此,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王健诉至法院,要求宋军赔偿其经济损失。讨论问题: 1、本案中王健与宋军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2、王健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分析思路:这是一起雇佣人、车和货主随车运货时货物发生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本案首先要确认该种情形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才能分清造成货损的责任,最后确定货物损失的承担。    从本案情形来看,首先存在人的雇佣关系的因素,但又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主完成一定行为,雇主根据完成的行为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佣关系着重体现的是人的因素。但在本案中,不仅有人的因素而且还有运输的因素,也就是说存在着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所谓货物运输关系,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法律关系。货物运输的客体是运送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承运人从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对所运送货物付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这一义务可以看出,在运送期间,货物已为承运人控制和占有。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办理货物交接手续,且货主也随车返回,货物仍未脱离货主王健的控制之中,加之当事人双方对货物的损失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法院只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推定当事人双方对货物都有看管的义务,对货物的损失应由当事人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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