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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

引言


本单张旨在简介承包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的分别,并提供分辨两种关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由于这方面的分析往往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观点,所以最终的诠释,应以有关法庭的判决为依归。

是「雇主」,「包头/判头」还是「雇员」?

很多行业,例如建造业、饮食业、制衣业,在一些工序上,都存有承包制度。负责承包的人士,一般被俗称「包工」、「包头」、「判工」或「判头」。不过,很多时一些具有相当自主性的部门主管或负责人,身份既像包工,郄亦似雇员。若双方并未尽早澄清互相的关系,当有劳资纠纷出现时,就会产生「谁应负责」的问题。

区别「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的重要性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须负责《雇佣条例》中给予雇员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如雇员因工受伤,雇主亦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对雇员作出赔偿。但是,对于只有承包关系的「包头」或「判头」等人士,他们并不享有上述的福利。此外,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亦有不同的责任/权益。

如何分辨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可区别「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要分辨这两种关系,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经以往案例的累积,要查验的因素一般包括:

控制权
在雇佣关系中,大多数由雇主决定聘请或解雇员工,雇主亦须负责支付员工的工资及为员工提供工作。
此外,雇主在生产程序、时间及工作方式上,亦一般有较大程度的控制权。
生产要素的拥有与提供
在雇佣关系下,较多情况是由雇主负责提供生产工具、生产物料及工作场所。在承包关系下,承包者则通常须自备生产工具。

经济考虑
雇主或承包者须负上投资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可从优良的管理中获利,但亦要承担亏蚀的风险。而雇员一般都只须要在固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服务而赚取工资。

以上只是其中一些要考虑的因素,实际的区别须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并衡量各项考虑因素,加以比较、分析,找出总体倾向,然后判别。以下列举两个例子作为参考:

雇佣关系

在制衣业的裁床或熨衣部,制衣厂的东主有时会依赖一些「包头」来招募工人,但实际对工人的控制权并不在「包头」身上,而在制衣厂的管理人员上。「包头」跟其他工人一样,在厂内工作,使用厂方提供的厂房、原料和生产工具,并遵守厂方的厂规及纪律。「包头」只从制衣厂的东主收取工资,并没有从厂方的业务上赚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包头」很可能只是制衣厂的雇员,而制衣厂的东主仍须对他及他所招募回来的工人负起雇主的责任。

承包关系

最典型的承包关系,无疑是建造业中的承包制。例如一个负责装置铝窗的判头,从建筑商或原判商承接了一座楼宇的铝窗装嵌工程,他要提供工具、材料,雇请工人如期完成工程。工程费超出总成本的部份,就是他的利润;但假如他估计错误,承接工程的费用订得低,或是材料的价钱突然提高,他可能因而招致亏蚀。不论是赚钱还是亏本,判头都要向他直接雇用的工人负起雇主的责任。

注意事项

聘用服务和提供服务的双方,在订立合约前,必须根据双方的意愿,清楚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质,辨清自己的身份,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拗。

雇员订立雇佣合约前,亦必须清楚谁是自己的雇主。如有需要,雇员可以书面要求雇主提供雇用条件的书面资料。

雇员如被要求订立非雇佣关系的判头/自雇人士合约,必须非常审慎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因为他可能因此丧失作为雇员的权利。





TAG: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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