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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批评出走 寻人费用家校各半

      

作者:董武敏 成居易

 因学校教育学生的方式不当,导致学生离校出走,家人为寻找该学生支出了不少费用,且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824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济源市某中学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赔偿该学生家长王某1511.25元经济损失。 

    王某的儿子小王是济源市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410日下午放学后,小王与同学小李违反校规擅自从学校后门出校,被校长抓住。校长对二人进行了批评,并将二人交给了班主任。班主任要求二人回去把家长叫到学校,否则不允许上课。

    次日,小王与小李未叫其家长到校,二人商量到外地打工,后离校出走。当日早上上课时,学校发现小王未上课,遂通知其家长王某。

    小王出走后,王某心里非常不安,她和大儿子为找到小王,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于200658日在洛阳才把小王找到,至此,王某为寻找小王花了1542.5元路费,其大儿子也近一个月没有上班。在此之前,某中学答应找人的费用由学校报销,可找到小王后,学校拒绝报销该费用,遂引起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违反校规后,学校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必要时应主动通知家长到校,互相结合,共同进行教育,以使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进步。但某中学没有主动与家长联系,而是要求学生本人将家长叫到学校,虽其目的是结合家长协助进行教育,愿望是积极的。但忽略了未成年人在犯错误后,本身在受到学校批评,惧怕家长到校得知后再受责罚的心理,导致小王离校出走,学校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妥之处,有一定过错。因此,对王某的损失应予部分赔偿。法院酌定某中学赔偿王某50%的损失,即赔偿15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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