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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扣工资合理吗

崔某等几位小姐被某私营商店招聘为售货员,进店第一天被告之: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的销售业绩而定。但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她们每人只领到了800元工资。于是,她们结伙去找总经理询问为何工资少了200元。

  总经理回答:“由于以前,有些员工做了损害商店的事儿就跑,你再也找不到她们了。比如,曾经有个员工来了没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个员工损坏了货物,本应照价赔偿,可第二天就再也不来上班了,商店也没时间为这点事儿到处找她们,所以商店受了不少这样的经济损失。为此,两年前商店作出规定:每月给售货员发工资时,暂先发80%,另外20%累积到年底一并发放。放心,只要你们工作中不出事儿,到了年底,商店会把那每月200元连本带息一起发给你们。但是,如果你们工作中造成了货物损坏,或出现了丢货、少货现象,需要个人赔偿时,就要从这20%的工资中扣除。”

  听了总经理的话,大家无奈地回去继续工作了。

  半年后,崔某的丈夫得了癌症,不能上班,三口之家只靠她一人的工资来过活,家里的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她找到了总经理:“经理,能不能把每月扣我的200元提前发给我,我家里实在困难。”“不行。”总经理答道,“要是提前发给你的话,别人都会来找借口跟你攀比,都想提前把钱领走,那样一来,公司的规定还怎么执行?”崔某一看总经理不通情达理,就把一直憋在心里的话说了出来:“我早就觉得商店的这个规定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

  “违法?你别吓唬我。商店这个规定都执行两年多了,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是违法的。”

  两人你有来言我有去语,不一会儿就吵了起来,招引了一群围观的职工。

  那么,商店这样扣工资是否合法?

  本案中,商店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出20%,年底再一并发放的理由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中给商店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那么,这个理由能站得住脚吗?

  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种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的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由于当时国家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但是,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的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工资支付上做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商店的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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